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3341号
广州市汇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海珠区石岗路93号之四101房自编1-C)、姚伟胜(广州市增城区石滩镇沙头村上角旧街二巷10号)、林惠玲(广州市增城区石滩镇沙头村上角旧街二巷10号):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凤昇物业租赁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一广州市汇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二姚伟胜、被告三林惠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粤0105民初3341号],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确认原告与被告一签订的物业租赁合同于2023年9月1日解除,剩余租期1年3个月,剩余租金2137500元;2、被告一立即将案涉物业沙溪马岗顶门口岗2号之一、门口岗2号之二、三和五凤乡门口岗2号之八返还原告;3、被告一自2023年10月起按每月人民币855000元向原告支付物业占用费至实际返还案涉物业之日止(暂计至2024年1月9日为人民币2813225.76元);4、被告二、被告三对被告一欠付的前述物业占用费及损失赔偿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本案全部受理费由被告一、被告二和被告三承担。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件,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定于2024年7月17日上午9时15分,地点为本院审判庭6楼第34法庭,如届时你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并在本院官网公告送达法律文书。
二O二四 年 五 月 十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