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5民初21358号
广州晓港湾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南洲路北晓港湾英华街111-119号2楼之8)、圣诚研创(广州)创业孵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南洲路北晓港湾英华街111-119号2楼之129号)、汤镇城(男,汉族,1974年11月24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金贵村四街4号303房,公民身份号码:440111197411244519)、汤顺梅(女,汉族,1972年10月17日,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南园大街30号203房,公民身份号码:440111197210174542):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致友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晓港湾物业有限公司、圣诚研创(广州)创业孵化有限公司、汤镇城、汤顺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3)粤0105民初21358号],原告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广州晓港湾物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自2023年7月1日起至2023年10月31日期间的租金776000元、空调管理费231232元、管理费581080元;2023年6月1日起至2023年10月31日期间的水费17593.69元、电费239216.16元,以上共计1845121.85元;2、判令被告广州晓港湾物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自起诉之日起以1845121.85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判令被告广州晓港湾物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自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10月31日期间租金差额1600000元;4、判令被告广州晓港湾物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违约金882000元;5、判令被告圣诚研创(广州)创业孵化有限公司、汤镇城、汤顺梅对被告广州晓港湾物业有限公司的第1至4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判令被告广州晓港湾物业有限公司、圣诚研创(广州)创业孵化有限公司、汤镇城、汤顺梅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
因无法向被告广州晓港湾物业有限公司、圣诚研创(广州)创业孵化有限公司、汤镇城、汤顺梅送达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公告期满之后的2024年7月16日14时15分在本院第37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如届时你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并在大洋网公告送达法律文书。
二○二四年五月十五日
经办人:杨美满、何思颖(电话:020-83005390)
备注:请您见到本公告后立即来我院(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333号)领取上述案件的诉讼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