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5民初20098号
汤镇城(男,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金贵村四街4号303房,公民身份号码440111197411244519)、汤顺梅(女,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南园大街30号203房,公民身份号码440111197210174542):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方龙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晓港湾物业有限公司、汤顺梅、汤镇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汤顺梅、汤镇城送达判决书,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你公告送达案号:(2024)粤0105民初20098号民事裁定书一份,裁定内容如下:
驳回原告广州市方龙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已收取受理费186480.2元,退回原告广州市方龙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裁定,自公告期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逾期不上诉,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五月十五日
经办人:杨美满、何思颖 (电话:020-830053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