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5民初14979号
毕智榕(毕智榕,男,1993年8月29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秀全街九潭村十四队祠堂南巷4号):
本院受理的原告莫光宇诉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中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毕智榕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号:(2023)粤0105民初14979号】一案,现原告莫光宇提出上诉,向你送达本案上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105民初14979号上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主要内容如下:1、判令泰康公司赔偿莫光宇医疗费29962.07元、后续治疗费328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00元、护理费4500元、交通费1047.13元、营养费1200元、财产损失费1539.5元、鉴定费2620元,共计74568.7元;2、判令中服公司、毕智榕对诉请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判令泰康公司、中服公司、毕智榕承担一审、二审诉讼费。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