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广东颐和假期旅行社有限公司海珠江南大道中营业部:
本院受理(2024)粤0105民初4910号原告广东颐和假期旅行社有限公司诉被告黄铭、广东颐和假期旅行社有限公司海珠江南大道中营业部劳动争议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2023年4月11日起至2023年6月17日止不存在劳动关系;2.请求判令原告无需支付被告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6月17日工资5612.5元;3.请求判令原告无需支付被告2023年5月11日至2023年6月17日未签订劳动者工资4824.11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因被告广东颐和假期旅行社有限公司海珠江南大道中营业部(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江南大道中100号1008室)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本院向广东颐和假期旅行社有限公司海珠江南大道中营业部送达民事起诉状、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开始起算15日内,举证期限从答辩期限届满后开始起算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7月30日9时15分在本院第19法庭(地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333号)适用一审普通程序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并在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官网公告送达裁判文书。
二○二四年 五 月 十四 日
经办人:王芬、吴海柔 (电话020-83005754、57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