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市 海 珠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4797号
金梨花:
本院受理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被告金梨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67080.08元及支付利息、滞纳费(从2023年7月1日起以67080.08元为基数,利息、滞纳费合计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10月23日为5072.36元);2、被告偿付原告为追索上述借款本息而支付的律师费1341元;3、原告对处分被告提供的抵押物即位于广州市花都区松园大道4号809房所得价款在上述款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被告金梨花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证据交换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件,逾期即视为送达。答辩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后的2024年7月25日14时15分,地点为本院第33法庭(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333号),如届时你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并将依法网上公告法律文书。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四日
联系人:李易蔓 梁采仪 83005442
联系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3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