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5473号
李舜邦、李舜仪:
本院受理原告李艳生、李艳君、孙银风诉被告李舜邦、李舜仪、第三人李伟诚法定继承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曹丽馨存于平安银行广州市江南支行的200000元由原告李艳生、李艳君、第三人李伟诚各继承1/4即50000元,原告孙银风、被告李舜邦、李舜仪各继承1/12即16666元;2、判令上述200000元存款的利息24237元原告李艳生、李艳君、第三人李伟诚各继承1/4即6059元,由原告孙银风、被告李舜邦、李舜仪各继承1/12即2019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因被告李舜邦(男,1986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广州市荔湾区中山七路345号之二801房)、李舜仪(女,1990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荔湾区中山七路345号之二801房)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证据交换通知书、证据材料、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限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上述文件,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将于2024年7月19日9时15分在本院第20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则依法缺席审理,并依法在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网公告送达裁判文书。
二○二四年五月十四 日
经办人:徐文慧、陈牡(020-83005727、83005495)
本院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333号(民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