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市 海 珠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3)粤0105民初17380号
朱剑坤、朱剑霞:
本院受理原告神绮云诉被告梁沛鸿、梁沛祥、郭钰群、梁志铭、朱剑坤、朱剑霞、朱剑伦、神健昌、梁焕好继承纠纷的(2023)粤0105民初17380号案,已经审理完结,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继承人郭娣名下的联星经济联合社及所属桥东经济合作社规定的分配权益,由梁沛鸿、梁沛祥、梁焕好各继承1/6份额,朱剑坤、朱剑霞、朱剑伦各继承1/18份额,神绮云、神健昌、郭钰群、梁志铭各继承1/12份额。
本案受理费1300元,由原告神绮云负担109元,被告梁沛鸿、梁沛祥、梁焕好各负担217元,被告朱剑坤、朱剑霞、朱剑伦各负担72元,被告神健昌、郭钰群、梁志铭各负担108元。上述受理费已经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其应承担的受理费直接支付给原告。
现因被告朱剑坤(男,1969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北路466号405房)、被告朱剑霞(女,197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北路466号405房)、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被告朱剑坤、朱剑霞公告送达(2023)粤0105民初17380号案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自公告期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二 ○二四年五月 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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