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6453号
黄智邦、黄金梅(广州市海珠区穗花南街2号202房):
本院受理原告杨穗珍诉被告黄智邦、黄金梅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案号:(2024)粤0105民初6453号],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在穗花南街2号202房厨房地面做防水工程,工程完成后,被告必须防水到厨房地面泡浸15分钟,以验证是否还存在漏水,试漏时双方(原、被告)必须到场以证实是否还存在漏水;2、被告因202房漏水造成原告102房的厨房和睡房的天花顶板和电线线路损毁,现修复和检测的费用共7750元,由被告赔偿给原告;3、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件,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定于2024年7月15日上午9时15分,地点为本院审判庭6楼第34法庭,如届时你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并在大洋网公告送达法律文书。
二O二四 年 五 月 十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