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市 海 珠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黄林:
原告张济猷诉被告黄林清算责任纠纷一案,因被告黄林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被告公告送达(2024)粤0105民初19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主要内容如下:
驳回原告张济猷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70元,退还给原告张济猷。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自公告期满之次日起十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 年 五 月 十五 日
经办人:郑素梅、伍蕙瑾 020-83005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