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5民初21353号
姚倩蓉: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艺来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姚倩蓉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姚倩蓉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艺来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返还签约费393500元;二、被告姚倩蓉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艺来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00000元;三、被告姚倩蓉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艺来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赔偿律师费支出5000元、公证费支出2850元;四、驳回原告广州艺来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9278.8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由原告广州艺来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受理费10465.3元,由被告姚倩蓉负担受理费8813.5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上述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已由原告广州艺来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预交,原告广州艺来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同意由被告姚倩蓉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其应负担的受理费8813.5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直接支付给原告广州艺来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现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特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105民初2135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自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二○二四 年 五 月 十四 日
经办人:贾岚、王屹炜 83005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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