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市 海 珠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吴文明:
本院受理原告李明林、向选英诉被告广州市大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吴文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吴文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特向被告广州市大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告送达(2023)粤0105民初19596号民事判决书一份,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一、被告吴文明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李明林、向选英支付工程款26000元。
三、驳回原告方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25.5元,由被告吴文明负担。上述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其应承担的受理费直接支付给原告。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自公告期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 五 月 十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