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市 海 珠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3)粤0105民初18162号
钟志明、深圳易租通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伍玉龙诉被告钟志明、深圳易租通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被告钟志明、深圳易租通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105民初181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285320.87元给原告伍玉龙。二、驳回原告伍玉龙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6411.2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负担5368元,原告伍玉龙负担1043.2元。上述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其应负担的受理费5368元直接支付给原告。上述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其应负担的受理费23元直接支付给原告。
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 年 五 月 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