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5676号
广州市迈至宝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天津美格吉姆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2024)粤0105民初5676号原告郑京晓与被告广州市迈至宝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天津美格吉姆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要求:1、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广州市迈至宝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19日签署的编号为0000148《课程销售协议》合同解除;2、依法判令被告广州市迈至宝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向原告一次性返还课程费13897.5元;3、依法判令被告广州市迈至宝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利息暂计604.5元(以本金13897.5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4.35%计至还清之日);4、被告天津美格吉姆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对第二项、第三项诉讼请求承担补充赔偿责任;5、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详见起诉状。现因广州市迈至宝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宝岗大道183号204-217铺,204-218铺,204-219铺,205-215铺,205-216铺,205-220铺,法定代表人隋伟)、天津美格吉姆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综合保税区)亚洲路6975号金融贸易中心南区1-1-1313(天津互贸通商务秘书服务有限公司托管第097号),法定代表人孙占宝)诉讼期间,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被告广州市迈至宝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天津美格吉姆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及证据、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开始起算15日内,举证期限从答辩期限届满后开始起算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7月17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第25法庭(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333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并在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官网公告送达裁判文书。
二○二四 年 五 月 十 日
经办人:施海文、王静贤 (电话020-83005370、53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