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3379号
何永强:
本院受理(2024)粤0105民初3379号原告董良川与被告何永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本金300000元及利息95100元(自2021年5月28日起,按照约定利率12%,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以上利息暂计算至2024年1月3日);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详见起诉状。现因被告何永强(男,1967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海珠区宝祥里10号二楼,公民身份号码440106196703291514)诉讼期间,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被告何永强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及证据、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开始起算15日内,举证期限从答辩期限届满后开始起算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7月16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第35法庭(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333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并在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官网公告送达裁判文书。
二○二四 年 五 月 十 日
经办人:施海文、王静贤 (电话020-83005370、53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