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执异82号
广州绿之选食品有限公司、陈思明、林行、陈彩霞:
本院受理的申请人李顺正申请追加被执行人一案,现已审查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粤0105执异8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
一、追加第三人林行为(2023)粤0105执10090号案的被执行人,在未缴纳出资额1006.2万元范围内,对被执行人广州绿之选食品有限公司在该案中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二、追加第三人陈彩霞为(2023)粤0105执10090号案的被执行人,在未缴纳出资额111.8万元范围内,对被执行人广州绿之选食品有限公司在该案中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则视为送达。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三日
经办人:黄洋洋 电 话:020-83005505、83005507
地 址: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3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