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813号
马丽彬:
本院受理原告张作亮与被告马丽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105民初8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马丽彬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张作亮偿还借款本金4000元,并以本金4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0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张作亮计付利息。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诉讼保全费60元由被告马丽彬负担。上述受理费已经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其应负担的受理费直接支付给原告。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四年五月十四日
经办人:戴肖锋、贾东宁(020-83005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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