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4751号
中弘鑫达科技(北京)有限责任公司、吴国明、胡晓军: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远全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弘鑫达科技(北京)有限责任公司、吴国明、胡晓军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一向原告返还营销推广费880000元;2、被告一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1469.36元(利息以880000元为基数,按4倍LPR计算自2024年1月20日暂计至2024年2月22日,实际计算至还清之日止);3、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律师费25000元、财产保全担保费、财产保全费;4、被告二、三对上述请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5、本案受理费由各被告承担。因被告中弘鑫达科技(北京)有限责任公司、吴国明、胡晓军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证据交换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件,逾期即视为送达。答辩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后的2024年7月18日14时15分,地点为本院第33法庭(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333号),如届时你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并将依法网上公告法律文书。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三日
联系人:李易蔓 梁采仪 83005442
联系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3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