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4032号
黎卫权:
本院受理原告陆妍熹诉被告莫兆强、梁惠萍、黎卫权执行异议之诉[案号(2024)粤0105民初4032号],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一、中止(2022)粤0105执18321号案对黎卫权名下位于广州市花都区建设北路219号2号楼602房的50%产权份额的执行;二、就(2022)粤0105执18321号等系列执行案提出,陆妍熹享有黎卫权名下位于广州市花都区建设北路219号2号楼602房50%份额;三、本案受理费原告与被告各自承担一半。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交换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件,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后的2024年7月15日14时15分,地点为本院审判庭第31法庭,如届时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并在本院官网公告送达此后的法律文书。
二○二四 年 五 月 十三 日
经办人:陈美贤、招佐文 (电话:020-83005734、830057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