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3265号
张喜超、徐水良、李广芝、刘朗:
本院受理原告陈爱玲诉被告张喜超、徐水良、李广芝、刘朗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学员培训协议;2、被告向原告退还培训费用6600元并支付违约金1320元;3、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通知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件,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于2024年7月19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第22法庭A512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如届时你们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并依法公告送达法律文书。
二 ○ 二 四 年 五 月 十三 日
联系人:贾岚 王屹炜 020-83005405、8300409
地 址: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333号海珠区人民法院民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