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3264号
王辉翔:
本院受理原告何俊杰诉被告王辉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74531.05元及逾期还款利息(逾期还款利息以本金274531.05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通知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件,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于2024年7月17日下午14时15分在本院第22法庭A512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如届时你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并依法公告送达法律文书。
二 ○ 二 四 年 五 月 十三 日
联系人:贾岚 王屹炜 020-83005405、8300409
地 址: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333号海珠区人民法院民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