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5民初21316号
广州市鸿晖投资有限公司:
原告惠盟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鸿晖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司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你司公告送达(2023)粤0105民初213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广州市鸿晖投资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惠盟电力科技有限公司退还保证金12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120万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LPR上浮50%的标准,从2022年1月6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惠盟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23561.4元,其中,受理费18561.4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广州市鸿晖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 年 五 月 十三 日
联系人:程琛琦、李菲(020-83005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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