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市 海 珠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孙健: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盛铭租赁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孙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孙健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特向被告孙健公告送达(2023)粤0105民初21294号民事判决书一份,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一、被告孙健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广州市盛铭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支付2022年10月至2023年5月水电费、垃圾清运费30024.6元,以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从2022年10月6日起算至实际付款日止,以6569.5元为基数;从2022年11月6日起算至实际付款日止,以8353.3元为基数;从2023年4月6日起算至实际付款日止,以6244.3元为基数;从2023年5月6日起算至实际付款日止,以8857.5元为基数;均每日按照0.5%的标准计算;各基数的违约金以本金为限,总违约金又以30024.6元为限)。
二、被告孙健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广州市盛铭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65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38.3元,由被告负担。上述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其应承担的受理费直接支付给原告。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自公告期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 五 月 十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