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5民初19524号
李正清: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快顺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正清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3)粤0105民初19524号],因被告李正清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被告李正清公告送达(2023)粤0105民初19524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判决如下:
一、原告广州市快顺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正清于2020年8月13日签订的《车辆委托管理合同》已于2023年12月27日解除;
二、被告李正清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广州市快顺运输有限公司将登记在原告广州市快顺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车架号为LGAX1AG31B1027882、发动机号为B3006612的东风牌中型厢式货车变更登记至被告李正清名下,并由被告李正清负担变更登记费用;
三、被告李正清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快顺运输有限公司支付2021年度的管理费1800元及违约金(以1800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1日起,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为标准,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支付2022年度的管理费1800元及违约金(以1800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1日起,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为标准,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支付2023年度的管理费1780.27元及违约金(以1780.27元为基数,自2023年2月1日起,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为标准,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违约金以5380.27元为限;
四、驳回原告广州市快顺运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626.55元,由原告广州市快顺运输有限公司负担262.55元,被告李正清负担400元。上述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义务时将其应负担的受理费直接支付给原告。
本判决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 年 五 月 十三 日
联系人:袁苍、郭艳露(020-83005756、020-83005485)
地址:广州市逸景路333号海珠区人民法院民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