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5民初16575号
广州铭群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广州星原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铭群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司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你司公告送达(2023)粤0105民初165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广州铭群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星原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支付中介费242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42000元为基数,从2023年8月14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广州星原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4930元,由被告广州铭群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 年 五 月 十三 日
联系人:程琛琦、李菲(020-83005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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