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市 海 珠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3)粤0105民初14970号
上海住佳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蔡军兵:
原告广州窝趣公寓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住佳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蔡军兵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上海住佳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蔡军兵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被告公告送达(2023)粤0105民初14970号民事判定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一、确认原告广州窝趣公寓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住佳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签署的《管理咨询服务合同》及《补充协议》于2023年9月24日解除;
二、被告上海住佳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窝趣公寓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店长工资108000元、招租费119939.29元和管理费69287.46元;
三、被告上海住佳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窝趣公寓管理有限公司赔偿违约金100000元;
四、被告上海住佳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窝趣公寓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8000元;
五、驳回原告广州窝趣公寓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378元、财产保全费2550.5元,由被告上海住佳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自公告期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 年 五 月 十三 日
经办人:茹锐红、刘姗 020-830054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