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市 海 珠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3)粤0105民初10221号
四会市正宏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会市城中街道下布龙峒山流塘及其建筑物1号)
本院受理原告马洪梅、罗新宇、陈盛英与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第三人广州市第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四会市正宏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作出判决后,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不服本判决,已提起上诉,上诉请求为:1、请求撤销(2023)粤0105民初10221号民事判决书,改判为驳回被上诉人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2、判令被上诉人承担一审、二审诉讼费(详见上诉状)。因被告四会市正宏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被告四会市正宏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公告送达(2023)粤0105民初10221号民事上诉状一份,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 年 五 月 九 日
经办人:冯小娟 020-83005485、83005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