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5467号
邓开敏: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秀哲诉被告邓开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8000元并支付利息963.8元(利息以18000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2年9月1日暂计至2024年2月23日,实际应算至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因维权支出的律师费6000元;3.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证据材料、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依法诚信诉讼告知书、开庭传票等。限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院民二庭领取上述文件,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和三十日内。本案将于2024年7月16日15时45分在本院第15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则依法缺席审理,并将依法网上公告法律文书。
二○二四年五月十一日
联系人:赵洋洋(020-830056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