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5240号
陈士健:
本院受理的江龙传与陈士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50000元以及利息(利息以50000元为本金,2015年5月5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与LPR自动分段,为9772.57元;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4年1月25日为8520.13元;利息暂计为9772.57元+8520.13元=18292.7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7月17日9时15分在本院第14法庭A501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O二四年五月十日
联系人:刘婉、赵秋蕙 830056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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