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夏俊晖(男,1982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远县太平镇夏千七村6组):
本院受理原告何燕霞诉被告夏俊晖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粤0105民初4813号】,原告请求法院: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2020年4月5日至2021年1月11日租金110800元及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1年1月12日至前述欠款全部清偿/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暂计至2024年1月15日为人民币12322.5元,本息合计123122.5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电费及相应违约金合计47845.8元及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1年1月11日至前述欠款全部清偿/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暂计至2024年1月11日为人民币5308.07元;
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相关房屋税费15000元;
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夹层租金28800元(每月800元,三年合计28800元)及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1年1月11日至前述欠款全部清偿/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暂计至2024年1月11日为人民币3195.11元;
5、判令本案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公告期满之后的2024年7月18日09时15分在本院第三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如届时你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并在大洋网公告送达法律文书。
二○二四 年 五 月 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