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2105号
杨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海逸街15号3302房):
本院受理(2024)粤0105民初2105号原告黄雪婷诉被告杨敏,第三人陈丽冰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要求:1、依法撤销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粤0105执异736号执行裁定书;2、依法确认第三人陈丽冰名下位于广州市海珠区怡海路28号2703房及存放于室内的洗衣机、空调等一批变卖所得的1/4款项归原告黄雪婷所有;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详见起诉状。现因杨敏(女,1976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海逸街15号3302房)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被告杨敏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及证据、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开始起算15日内,举证期限从答辩期限届满后开始起算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7月10日下午14时15分在本院第21法庭(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333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并在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官网公告送达裁判文书。
二○二四 年 五 月 十一 日
经办人:刘淼、马舒妍(电话020-83005368、5369)
联系地址:广州市逸景路3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