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5民初22541号
冯卓成:
原告容庆芳与被告冯卓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105民初22541号判决书,判决被告冯卓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容庆芳偿还借款本金25万元,并从2020年5月2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一年期LPR的四倍计算利息给原告;被告冯卓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容庆芳赔偿律师费12000元;本案受理费7299元,由被告冯卓成负担。本判决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 年五月十一 日
联系人:许丽群、李敏仪(020-83005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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