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5民初22063号
邹敏:
原告广州市玥兴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邹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3)粤0105民初22063号】,因被告邹敏无法联系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被告邹敏送达(2023)粤0105民初22063号民事判决书一份,主要内容如下:一、确认原告广州市玥兴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邹敏于2022年7月29日签订的《广州广纸天地荟房屋租赁合同》于2023年10月11日解除;二、被告邹敏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玥兴投资有限公司支付2023年8月1日至2023年10月11日期间尚欠的租金34715.7元,并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各月欠租对应的违约金按月分别起算,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自欠租当月6日起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其中2023年8月租金相应违约金计算基数为8160元、2023年9月租金相应违约金计算基数为19431元、2023年10月租金相应违约金计算基数为7124.7元;违约金总额以欠租本金34715.7元为限);三、被告邹敏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玥兴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免租期租金21792元;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15.1元,由原告负担1109.8元,被告负担1305.3元。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应负担的受理费缴纳至本院。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自公告期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并在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官网公告送达其他法律文书。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 五 月 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