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市 海 珠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3)粤0105民初21694号
李锦定:
原告赵梅华诉被告李锦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李锦定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被告公告送达(2023)粤0105民初21694号民事判定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一、被告李锦定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赵梅华偿还借款本金97000元,并从2023年10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给原告;
二、驳回原告赵梅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458元,由原告负担受理费1333元,被告负担受理费21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自公告期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 年 五 月 十一 日
经办人:茹锐红、刘姗 020-830054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