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5民初19532号
广州中瑞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农业科学研究院诉被告广州中瑞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3)粤0105民初19532号】,因被告广州中瑞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上述被告公告送达(2023)粤0105民初19532号民事判决书一份,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被告广州中瑞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农业科学研究院支付场地使用费6187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欠付场地使用费为基数,从2023年6月5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标准计算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或其他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
本案受理费1403元,由被告负担。上述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应负担的受理费直接支付给原告。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自公告期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并公告送达其他法律文书。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 年 五 月 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