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5民初13305号
邓斌(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康乐街道城东路688号26栋1单元304室):
本院受理原告李世学诉被告邓斌、骏乔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粤0105民初133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3909.7元给原告李世学;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逾期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16元,由原告负担165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负担51元。上述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内将应负担的上述受理费迳付给原告。
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一日
经办人:杨曼、陈湘鹏 ( 020-83005795/54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