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56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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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广东华群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美庭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州珠江侨都房地产有限公司、广州珠江侨都房地产有限公司珠江帝景酒店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一、三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总额人民币(下同)686126元及利息51270.53元(利息计算以686126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基础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10月24日起暂计至2023年11月8日,具体金额截算到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以上合计737396.53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件,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并于2024年7月23日9时15分在本院第23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如届时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并依法公告送达法律文书。
二〇二四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