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5605号
吴玖红:
本院受理原告徐斌诉被告吴玖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人民币1.6万元;二、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年息LPR为本借款的年息利率,自借款发生之日起计至被告实际偿清本借款之日止);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件,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并于2024年7月16日9时15分在本院第23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如届时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并依法公告送达法律文书。
二〇二四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