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4610号
龙峰:
本院受理原告曹丽卿诉被告龙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72334.5元及逾期付款损失(逾期付款损失计算方式:以72334.5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的标准,计付至货款全部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等诉讼费用。(以上金额合计暂为:73034.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件,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并于2024年7月15日14时15分在本院第23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如届时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并依法公告送达法律文书。
二〇二四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