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4401号
深圳汇业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广东汇业融资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谢明诉被告深圳汇业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广东汇业融资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一、两被告立即办理涤除原告担任广东汇业融资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负责人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件,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并于2024年7月23日10时30分在本院第23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如届时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并依法公告送达法律文书。
二〇二四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