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4398号
丁锟、赵芳芳:
本院受理原告陈植湖诉被告丁锟、赵芳芳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一、两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货款53817元及利息(以53817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从2021年2月11日起算至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4年3月7日时9494.09元;本息暂合计63311.09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件,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并于2024年7月15日9时15分在本院第23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如届时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并依法公告送达法律文书。
二〇二四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