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3672号
曾凯权:
本院受理原告庄耀婵诉被告曾凯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本金153641.00元和逾期利息419.63元(以153641.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2月15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上述金额暂合计为154060.63元 ;二、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件,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并于2024年7月12日9时15分在本院第23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如届时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并依法公告送达法律文书。
二〇二四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