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6420号
黄志财(男,1993年10月24日出生,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龙山镇瑚塘市场路29号):
本院受理的原告朱婧静与被告黄志财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货款60000元。2.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7月17日9:15分在本院第29法庭A602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O二四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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