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6419号
杨友军(男,1981年12月26日出生,住贵州省大方县双山镇营六村一组):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小方与被告杨友军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为:1、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加工款22757元及逾期付款损失(逾期付款损失计算方式:以22757元为基数,自2023年8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暂计至2023年12月19日为284.09元);2、被告返还原告材料押金25000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7月16日16:15分在本院第29法庭A602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O二四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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