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3790号
陈衍锦(男,1994年10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化州市河西街道办西湖二路1号):
本院受理的原告夏嘉强与被告陈衍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为:1、被告向原告返还72000元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58060.80元(以72000元为基数,按每日0.36%利率计算利息自2023年3月16日计算至2023年10月26日);2、被告向原告支付20000元违约金;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7月16日14:15分在本院第29法庭A602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O二四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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