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3636号
范铁石(男,1991年12月7日出生,住湖南省隆回县桃花坪街道书院村6组7号附1号):
本院受理的原告黄毅麟与被告范铁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为: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52125元及利息7297.5元(利息以52125元为基数自2023年6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还清之日止,现暂计算至2023年12月31日);2、被告支付原告支出的律师费5000元;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7月16日10:45分在本院第29法庭A602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O二四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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