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2475号
纪春彬(男,1985年5月4日出生,住山东省滨州市惠民县皂户李镇纪家村187号)、周鹏、惠州市新壹药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周鹏与被告纪春彬、周鹏、第三人惠州市新壹药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为:1、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20万元;2、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0万元;3、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23000元;4、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用由两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7月15日10:45分在本院第26法庭A517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O二四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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