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6682号
广州天麦健身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杨莉君诉被告广州天麦健身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退还原告服务费5000元;二、本案原告维权所发生的法律服务费(法律咨询费)1300元由被告承担;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件,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将于2024年7月29日9时15分在本院第28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如届时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并依法公告送达法律文书。联系电话黄助理020-83005431。
二〇二四 年 五 月 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