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3271号
梁中广(广州市海珠区下田巷10号643房):
本院受理原告文勇诉被告梁中广、何伟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两被告共同清偿原告借款1200000元及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现暂计218900元(2022年11月至2023年7月30日利息110900元;从2023月8月1日至2024年1月30日,以借款本金12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息15%计算6个月利息108000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共同承担。因被告梁中广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证据材料、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依法诚信诉讼告知书、开庭传票等。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上述文件,逾期即视为送达。答辩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后的2024年7月18日9时15分,地点为本院第33法庭(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333号)。如届时你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并依法网上公告裁判文书。
特此通知。
二○二四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