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5796号
黄春兰:
本院受理的武勇与黄春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协助原告办理广州市海珠区江南大道中229号7楼F房的过户登记手续;2、依法判令被告立即一次性向原告支付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的房屋占有费用36000元(计算方式:3000元×12个月);3、依法判令被告不得以任何形式进入原告住所;4、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 2024年7月23日09时15分在本院第41法庭A618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O 二四 年 五 月 十一 日
联系人:熊丹丹、邝炜荧(电话:020-83005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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